焦大政〔2015〕78号
关于印发《焦作大学章程》的通知
各部门:
近日,《焦作大学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发布,这标志着我校在依法自主办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学,现将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的《焦作大学章程》进行印发,请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焦作大学章程
序言
焦作大学创建于1981年,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焦作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一所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立足焦作,面向河南,辐射全国,重点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坚持“人才立校、法规治校、合作办学、特色发展”的办学思路。秉承“崇学笃行、敬业乐群”的校训,“勤奋、严谨、务实、创新”的校风,“施教有道、育人有情”的教风和“乐学、唯实”的学风。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焦作大学,简称“焦大”。
学校英文名称:JiaoZuo University,缩写为“JZU”。
学校域名:www.jzu.edu.cn和www.jz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东段3066号。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学校可设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远程开放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焦作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管理模式。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焦作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行政领导。
(二)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
(三)依法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四)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依法监督学校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办学。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全面考核考查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六)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八)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建设科学研究基地、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九)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教育资源,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社会捐赠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实行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六)履行大学职责,发挥大学功能,为师生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才培养与专业设置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成才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工学、管理学、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等学科专业门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学科门类设置与学科专业结构进行优化和调整,促进工学为主的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以专科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争取举办本科层次教育,努力提升办学层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据招生方案选拔招收学生,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与评价,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实施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考核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与科学探索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发展战略,积极与国(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文化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办学、文化交流、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与企业开展合作,注重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实验实训室(中心)建设、技术研发等活动。
组织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办学需要,科学设置内部组织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焦作大学委员会(以下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会议对学校全局性重要事项与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报告与其他重要工作报告。其议事规则由校党委会议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焦作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负责查处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证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评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
(四)指导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审定学校科学研究的政策性文件,决定学校资助的研究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审议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等工作。
(五)评议限额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六)评议学校教师职称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负责学校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评价、审核、认定。
(七)负责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
(八)对涉及学校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九)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焦作大学委员会(以下称“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焦作大学委员会(以下称“校团委”)是校党委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按照法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发挥他们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和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管理。学校对其投资入股的单位实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法律与实际需要设立二级学院(系)。学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根据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党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系)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均为学院(系)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学院(系)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十条 学院(系)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会议、院长(主任)办公会议等制度,按照确定的议事范围和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职称评聘、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与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定。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会议通过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遵照学校规定设置教研室、所、中心、实验实训室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一个或若干个职能部门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在所属党总支和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系)设立团总支。学院(系)团总支在学院(系)党总支和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在职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等组成。
学校对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分别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与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公平享有参加国(境)内外培训、进修、交流和访问的机会。
(九)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不得在招生、考试、评先评优、奖助学金评定及学生入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教职工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分级管理。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人才立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用、解聘、晋升、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国家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关心爱护教职工,健全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需要聘请专家和外教,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称“校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承担其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 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依法直接选举产生,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并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校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校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校教代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基层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行使的职权参照校教代会职权制定。
学生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招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
(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对纪律处分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遵守学校相关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经常性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人生志向、专业发展和生活态度教育,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珍爱生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性和习惯。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会。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自治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学生会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学院(系)设立学生会,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学院团总支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称“校学代会”)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承担其日常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当在法律和学校规定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理事会和校友会
第六十七条 焦作大学校企合作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合作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其职责是密切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筹集办学资金、广泛争取社会支持。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十八条 焦作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保障体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依法接受社会捐赠。保证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逐步增长。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系统通过优化馆藏为学术活动、决策咨询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为知识学习、学术思想交流提供开放式空间,激发探索与创造。
第七十五条 校园为全体师生、校友共同的精神家园,校园建设规划必须珍视传统,着眼未来,注重保护校园生态和文化环境。
第七十六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 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加强后勤管理,建设和谐校园。
学校文化标志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徽标,以蓝色为基准色。外环上方是“焦作大学”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红底黄字,中央为学校的校名,左上角配以校徽。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焦作大学校歌》。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5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校名(含简称与英文名称)、网络域名、校徽等无形资产属于学校所有。非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并经焦作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学校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修改;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更;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事项;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八十二条的程序和要求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