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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宪法宣传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2018-12-03 16:29 办公室 

关于开展“宪法宣传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我校定于本周开展“宪法宣传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现就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二、活动安排


 1、组织收看: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直播。时间:1249:00。收看方式: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网址:https://www.qspfw.edu.cn/)收看网络直播。活动主要安排为:(1900905,升旗仪式。(2905915,宪法晨读。(3915920,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49200945,宣布第三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优秀学生进行现场展播。(59451000,教育部领导讲话。

 2、各学院于本周内组织学生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宪法晨读内容见附件)

 3、开展好宪法小卫士传递活动。12141400前,各学院要组织学生在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青少年普法网网址https://www.qspfw.com/)参与完成“宪法小卫士”活动。活动方式:手机扫描网站活动二维码按照宪法小卫士高中组要求进行传递(活动二维码学生处将通过微信群通知)。

 4、各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宪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将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运用主题板报、知识竞赛、法治辩论赛、模拟法庭、情景剧、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创新利用新媒体渠道,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参与性,强化学生的宪法体验。

 

 

 

                                    办公室

                                  学生处

                                   

                                                  2018123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宪法晨读内容

 

序言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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