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市政府相关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现将2017年清明节放假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4月2日(星期日)、4月3日(星期一)、4月4日(星期二,农历清明节)放假三天。4月1日(星期六)正常上班,补4月3日(星期一)的课。请各部门妥善安排好放假前工作,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清明节期间,各部门如有重大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第一时间上报(总值班室电话:2985000,2989002),确保节日安全稳定。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和监督。